补充工伤保险
保险费标准
人数 费率
20人以下 不保
20-50人 30元/人且最低保费1000元
50-70人 26元
70人-200人 19元
200-500人 17元
500人以上 15元
享受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何享受待遇
由于2011年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所以给付倍数参照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具体赔付标准(根据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2010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制定,若有调整,以相关法规和保单特约为准):
1.赔偿基数: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社保局)开具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为准。
一般来说,雇员工资<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523),以2523为基准 ;
雇员工资>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523),以本人工资为准。
最高赔偿基数不超过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2615。
2.给付倍数(赔偿金额以2523计)
工伤等级 | 5 | 6 | 7 | 8 | 9 | 10 |
给付倍数 | 50 | 40 | 25 | 15 | 8 | 4 |
赔偿金额 | 126150 | 100920 | 63075 | 37845 | 20184 | 10092 |
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月份调整,每个标准使用区间是本年度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份。平均工资调整,赔偿基数也随之调整,则赔偿金额也相应浮动。比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区间是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