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
简介
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发展经验看,补充养老保险能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我国自1991年开始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补充养老保险尚未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发展历程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发展的,以自愿性、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业年金、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及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体系。
(一)第一阶段:"补充养老保险"的首次提出及初期发展(1991-1999年)。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于1991年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性质和经办方式,推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践阶段,1995-1999年间,中央及地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纷纷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及部分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利用自保机制涉足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领域。
这一期间,国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4-1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使得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的小高峰。
(二)第二阶段:企业年金一支独大发展时期(2000-2006年)。由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属于新生事物,经验不足,业务发展中出现了多头经营、监管真空及部分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1999年底,国务院对补充养老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将包括石油、煤炭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其他行业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归属商业保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此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企业年金"的经办模式。随后,联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等若干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并在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发文明确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
这一期间,社会保障部门受托管理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均转制为企业年金,超百亿元的托管资金规模使得企业年金成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绝对主体,导致社会普遍认为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商业保险领域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则难以享受各地给予企业年金缴费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8.33%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
(三)第三阶段: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2007年至今)。为推动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争取其与企业年金同等发展地位,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企业团体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是印发《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4号),解决养老保险行业的规范问题,使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显著的养老特色,具备了与企业年金等同的功能。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扶持政策,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享受财政奖励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在上海试行税延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上述举措的实施,逐渐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获得与企业年金等同的政策扶持,补充养老保险逐渐呈现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给予团体投保企业保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国家税收政策层面统一了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内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享有的优惠权利,为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空间。
意义
1.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散保险责任,适应我国向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费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尖锐。采用提高企业缴费比例的办法,来解决由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是行不通的。
可行的途经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可能性出发,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分散养老保险责任,将统一的工资替代率降下来。国家只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则要通过补充保险制度去解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是在寻求养老保险新对策的情势下应运而生的,它作为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分散养老保险责任的重要作用。
2.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较晚,基本养老保险累积资金不足,近年来收支缺口逐年扩大,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发放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再加上养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国家仍难以负担如此沉重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所以国家必将继续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自社会保障基本原则,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减轻财政负担。与此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能够健全社保体系,弥补基本替代率降低带来的缺陷,提高社会整体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3.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完善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大量外企进入中国市场,人才竞争更加激烈,如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并为我所用,成为国内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和现实难题。
面对低水平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补充养老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有助于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约束员工为公司长期效力,增强企业稳定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存在的问题
(一)全国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概念尚不明确。主要是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外延未予明确,国家级文件采用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等概念。
部委间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劳动保障部门自2000年以来一直将"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保监会则一直强调企业年金、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及新试点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均是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财政部认为只有企业为全员购买的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认识上的差异不利于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二)我国现行补充养老保险过多强调企业的作用,忽视了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积极性。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以企业为投保人,有限的扶持政策也仅限于对参保企业的支持,导致企业及其职工负担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占工资总额的比重较高(现行制度规定为28%),同时企业及其职工还需负担医疗、工伤、失业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企业整体福利负担较重。加之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情况,企业自身积极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观愿望不强,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
从国外成熟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看,个人直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已逐渐成为主流,如美国40%左右的家庭参与了个人退休计划(IRAs),这类业务近几年一直呈快速增长态势。
(三)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小、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偏高。理论界和国际实践比较认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退休收入替代率比例为40%、30%、10%。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确定的替代率为基本养老保险约6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个人养老保险暂无标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偏高,挤占了一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二是现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效率与公平性不足。国外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年龄、婚姻状况等个性因素设定若干不同税前扣除限额,有效兼顾了政策的公平与效率。而我国目前仅采取单一固定比例扣除方式,且企业税前列支比例偏低,激励性和公平性不足。
三是优惠政策相关环节衔接不力。一方面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支出视同职工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转嫁使得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打折,也与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际通行惯例相悖;另一方面关于领取企业年金及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税制未予明确规定,使得该类业务的长期发展存有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各类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设计。
对策
1.要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要调动全社会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2.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督力度。首先,政府应明确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
(1)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为了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多提补充养老保险费,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两者互为因果,相得益彰。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效率原则。即各个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因经济效益不同而有所区别;各个职工发的补充养老保险因劳动贡献不同而不同。其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委托一代理制,由专业的投资机构管理。
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由于企业自行经办而可能挪用保险基金的风险,另一方面发挥了专业的投资理财机构的作用,使保险基金有了更大的保值增值空间。最后,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进行监督和审查。
3.合理调整养老保险体系结构。逐步发展和完善具有激励效益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创造发展空间。
(1)在建立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要注意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要重视推动体现社会效率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从宏观角度正确引导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既能有效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又能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2)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工资代替率。减少企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依法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和原则,在费率和基金方式、运营方式上,赋予企业和职工一定的自主权。
(3)放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政策。WTO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国投资政策和资本市场是个严重挑战。目前,英国有90000亿养老基金、美国有60000亿、德国有3000亿,这些基金必然要到有利可图的投资市场。如果我国继续在投资市场外围徘徊,人世后的中国将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养老金增值的市场。只有开放竞争的保险市场,才能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奠定发展的基础。
4.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作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尽管是一种企业自主选择行为,但是,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却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政府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发挥着较大的作用。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是工业化国家通常的作法,也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资金来源上,对企业和雇员用于缴纳补充养老金的收入,少征或免征税;二是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给予优惠政策,如对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
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经费来源上,应当给予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的政策,同时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应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此外,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收益也要免征所得税。
(2)营造规范的法律法规环境确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较早的国家,如德、法、美等国,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从而确保其健康发展。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应尽快地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5.允许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有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更大的灵活性。
可以尝试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市场规则进行运作。我国政府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能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这主要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基本生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而对安全性的要求较高。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属于提高层次。
所以,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允许其有更大的灵活性,按市场规则进行运作,以追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在投资方向上,应主要是工商产业领域和资本市场;在投资工具选择上,除了将基金存入银行生息和购买政府债券这两种最传统的投资工具外,更主要的是选择回报率高的金融工具,如企业债券、公司股票、住房抵押贷款、房地产、期权、期货等等。但对这些方面的投资要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相适应,这样才能从资产组合多样化中获利。
由于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工具还不具有较为稳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金融工具,特别是新。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要持谨慎的态度。
6.健全立法程序,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强制措施。国家应颁布法规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否则便是违法,这也同实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实施强制补充保险,可以通过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加以引导。同时规定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一般要具有5年~15年的连续工龄。
综上所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经济实力,对职工实施养老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对法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对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保持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与发展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社会工程,我们只有在明确的基本思路和操作原则下进行,才能使得这一制度建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和接受。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替代率
一、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视角来分析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
人口老龄化及逐年递减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促进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未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将明显延长,而人口的总和生育率近年来基本保持不变。这两方面的因素将促使我国继续保持快速的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1980年全国平均每13个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1990年这一比例下降到6:1,近年来进一步下降到3:1以下。
在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满意度评价较低。从我国已经享受到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保障效果来看,不在少数的退休者的经济状况不令人满意。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退休金水平占退休前工资水平的比例)有逐年减低的趋势。在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时,补充养老保险成了现今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的考虑因素。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统筹资金不足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企业缴纳社会统筹的负担很重,虽早已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一下混账运行,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
2004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6000亿元;2005年国内个人账户"空账"已达到8000亿元。长此下去,我国将难以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使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严重的危害。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全部由个人缴费工资的8%构成,单位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0%,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作为统筹资金使用。政府希望通过提高统筹基金使用比例的办法来支付养老金,而不再挪用个人账户资金,从而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
我国现今的养老金替代率是这样构成的:养老金替代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个人养老保险替代率。根据目前各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养老金的替代率能达到60%,则人们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80%,才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质量。
在西方养老保险制度成熟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一般在25%~50%之间。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偏高,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没有很多的发展空间。我国个人账户缴费比率的改革,为了保证退休人员能在退休后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就必须大力开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及进行相应的替代率问题的研究。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需要把多支柱的养老金总和替代率稳定在一定比例,避免出现总和替代率下降的问题,同时又要适度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在保证总和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稳定在目标替代率水平的前提下,提高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适度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可以保证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以及收入安全。
二、影响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因素分析
1.客观因素影响。影响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因素中,工资增长率和退休职工寿命在个人账户运营过程中是不可控的变量。因为工资增长率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有关;退休职工的寿命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健康状况、人口结构等有关系,是企业运营过程中更难以控制的变量,但并不是说补充养老保险就不受其影响。
随着工龄的增加,工资水平也在逐年增加,而补充养老保险的积累则是以工资为基础的,那么也就是说工资及工龄的增长客观上影响到了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问题。
如今有很多公司为了防止员工频繁流动造成过高的管理成本,规定了企业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需经过一个"等待期"(waiting period),等待期满后员工才有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这时可以将参保期追溯至刚参加工作之日;有些补充养老保险则规定了最低参保年龄。
那么,如果公司把等待期设计的时间很长,而员工在等待期中途离开公司,或者转到了另一个没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公司,那么员工将得不到补充养老保险,这时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与其工龄和工资增长率无关,也正体现了人为的规避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行为,从而给员工带来不公平。
另外,员工离开公司,这时并无新员工缴费,雇主对现有职工的补充养老金进行运行管理,而放弃原来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运营和管理,就产生了养老金的接续和管理费的承担问题。
2.主观因素影响。影响补充养老保险的因素中,缴费率、平均投资收益率和个人账户积累年限是可控的变量。因为缴费率、平均投资收益率和个人账户积累年限三个变量与个人账户运营有关,所以可以把它们看成是主观影响因素。
其中,投资收益率对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替代率影响程度最大,优异的投资表现可能使替代率超过100%,投资不利可能使替代率低于70%。因此,对我国补充养老保险运营与管理的关键在于,提高对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水平,增加投资收益率,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
为了保证对所有参保人的公平性,以及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应进一步完善对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对一些影响补充养老保险成本的条款进行统一要求,如是否必须工作一定年限才有资格加入;是否为不同岗位的职工提供不同水平的待遇等。
另外,值得监管的是对最低权益归属的要求,如果不对其限制,早期终止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充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