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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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金融保险
保监产险〔2010〕128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11-5[1]
法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288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一年期)等产品的请示》(安邦发〔2010〕17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一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二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三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四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五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六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七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八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九年期)、安邦共赢投资型综合保险(十年期)十个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上述十个保险产品的总体销售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三、上述保险产品销售期限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到期停止销售。
四、你公司在上述产品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会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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