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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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金融保险
京保监发[2010]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0-11-10[1]
法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保监发41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经营保险业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二、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流程进行自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业务并整改。整改情况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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