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车损险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车损险是车辆发生事故时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则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付的险种。实际生活中车损险可赔付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大类,分别为:
1、车辆因自然灾害受损
发生暴雨、暴风、龙卷风、洪水、雷击、冰雹、崖崩、雪崩、海啸、冰陷、地陷、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情况。
2、人为原因导致受损
车辆发生碰撞、坠毁、倾覆等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情况。
3、意外事故、致受损
例如高空坠物、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等情况导致车辆受损,车辆通过轮船运输时遭受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等。
车损险的赔偿范围,除了以下几种保险期内不赔予赔偿的,其他都赔。
1.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精神损失不赔
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伤害的定损标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3.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在2005年的“麦莎”台风过后,这一点曾经引起不少纠纷。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微信
预约
电话
400-011-4880
工作日 09: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