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基本简介
南宁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在南宁市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结合南宁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办法内容
范围对象
第一条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外方独资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依照本办法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从招用农民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缴费办法
第三条 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2.3%的缴费比例按月为每个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 2%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0.3%划入医疗互助金。农民工参保期间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医疗互助金;缴费当期享受相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
医疗待遇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后,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列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互助金支付范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医保年度),由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农民工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分担:
(一)住院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输血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体内置入材料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自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额标准: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医院
年内第一次住院700元600元300元
年内第二次以上住院400元200元100元
(三)共付段费用: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数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四)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按上述标准个人支付比例对应增加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对应减少10个百分点。
第七条 一个医保年度缴费满12个月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缴费1个月至5个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数额的30%;
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数额的50%;
缴费满7个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数额的60%;
缴费满8个月至11个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数额的70%;
缴费满12个月,享受年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数额。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且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数额的,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一个医保年度缴费满12个月的,医疗互助金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支付最高数额的比例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比例确定。
第九条 在医保年度内一次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为一个医疗费用结算期;超过90天的,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的时间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超过270天的视为第四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