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意外保险
保险简述
驾驶员意外保险,亦称私家车意外险,即针对私家车驾驶员提供专属意外保障的意外险种,保障私家车驾驶员或车上乘客在乘坐私家车出行时的意外伤害风险,一旦遭遇意外予以赔付保险金的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须为驾驶人员,并且与投保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 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 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以后按 90% 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累计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保险除外责任
(一)本车上的驾驶员随身携带的物件遭受损毁,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责。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因刹车、疾病、殴斗、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意外事故。
保险投保
1、车主可投保座位险
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也称座位险)就是专门保障车上乘客(包括驾驶员)的一个险种。开车出行时,由于自身原因出了事故,造成车上坐的人伤残、死亡,保险公司就会赔偿治疗费或身故金。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座位险是不赔偿的。
2、再买份意外险:可获更高额保障
再增加一份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然,也可不买座位险,只买意外险),就可以得到更高额度的风险保障。[1] 如慧择"人保百万身价两全保险组合计划",专门针对驾驶/乘坐自驾车的车主和家人亲朋倾力打造的高额身价保障计划,并组合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满期主险保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