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简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市区统筹,采取统筹保障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兼顾普通门诊医疗的方式。
第三条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教育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市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指导和督促高校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和市区高等院校做好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工作。
市区各高等院校负责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医疗保险具体事务和日常医疗的管理工作,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执行,2009年为每人每年110元,由大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2009年的财政补助标准为:
1、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予以补助。
2、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予以补助。
今后,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高校隶属关系、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属地关系,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大学生个人缴费直接划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参保缴费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学校代理收费,统一缴费。因特殊情况,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所在学校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第四章医疗保障
第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本市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金额,按照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器官移植术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共六种。
第十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作为普通门诊医疗资金,由学校实行普通门诊统筹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和就医管理办法,由各学校根据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五章院校职责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明确本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改善院校内医务部门建设,确保大学生日常医疗得到保障。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或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各县(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