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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360百科

通知内容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灵活

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一、凡四平市区内的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规定适用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自由职业着、外来打工人员(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具有劳动能力,经检查无尿毒症、白血病、肿瘤、肾移植等重大疾病,无精神障碍,非身体残疾的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住院统筹,不建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4.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2月25日前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要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30年、女不得低于25年。不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需以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补偿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连续缴费9个月以后,按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全年费用一次缴纳,不得中断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限的,从缴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首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须出据相关证明,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视为连续参保。再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医疗保险,如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由本人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及其他档案代管部门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可以为本单位所管理的人员集体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参保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社区证明、3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

七、本规定下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3个月内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原个人帐户金额可继续使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参保时要补缴解除劳动关系后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断保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足医疗保险费用后,第二个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对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不向其收取滞纳金。在3个月内不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如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到已参保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与接收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单位暂没能力参保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并参保后,其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转入现单位,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参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参保单位工作,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续保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同时,按《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01]42号)规定,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与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用同时缴纳,享受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九、本规定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