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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360百科

法规颁布

关于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金融保险

保监寿险[2008]1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8-20[1]

法规内容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人身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我会决定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找出人身险公司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中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组织领导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专项检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各保监局分头实施。保监会的组织工作由人身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各保监局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位分管局长牵头负责此次现场检查工作,成立由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中介监管处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

各保监局根据市场反应和业务排名自行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公司和重点险种,但检查对象不少于2家保险分支机构。

四、检查重点

(一)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

(二)保险机构是否对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产品销售中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行为,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宣传资料是否合规;是否擅自增加保险责任;是否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分红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最低分红水平,万能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保证收益以外的利益,投连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保底或固定收益问题;对于销售误导行为是否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邮政机构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是否以其他名义、其他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五)客户回访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妥善处理因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五、检查期限范围

本次检查期限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底,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追溯或延伸。

六、实施进程

(一)现场检查。8月26日至10月10日,各保监局实施现场检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将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现场督查。

(二)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各保监局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于10月18日前将检查报告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同时,将电子邮件发送至何玉东内网信箱。

(三)检查处理。各保监局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10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邮件发送至何玉东内网信箱。

七、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现场检查工作,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统筹谋划,把握节奏,抓住重点,合理调配检查时间和人力,明确检查人员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检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综合治理,常抓不懈。销售误导是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综合治理。各保监局应认真分析产生销售误导的环节,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执行等方面入手,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严治理银邮渠道的销售误导问题。

(三)依法严处,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应尽快依法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和账外支付手续费等违规问题的寿险公司,可以停止其部分业务,同时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业务存在销售误导的银行邮政网点,可以视具体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各保监局对上述违规问题可以采取行业通报、向媒体披露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四)严格程序,严守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规定的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检查前培训工作,综合运用暗访、抽样、问卷、访谈等方式实施现场检查,认真编写工作底稿和检查日志,确保检查程序依法合规。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遵守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互相监督,确保清正廉洁、公正执法。

(五)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必要时可和当地银监局加强沟通,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对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王叙文何玉东

联系电话:(010)66286577(010)662866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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