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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来源:360百科

职能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1、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2、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北京保险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团结和组织保险界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结合我国的国情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物研究,丰富保险科学理论宝库,提高保险理论水平,促进首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首都保险业健康发展。

协会作用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金融与保险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推进北京地区保险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升保险业服务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的水平,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作出贡献。

机构发展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二、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七)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四、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二级机构,协会设有四个工作委员会,分别是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人身保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四个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协会的财产保险工作部、人身保险工作部、保险中介工作部分别承担。

五、常设机构

协会的日常事务由常设机构来承担,协会常设机构由七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办公室、法律法规部、财产保险工作部、人身保险工作部、保险中介工作部、信息统计部、培训认证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办公室:

1、负责协会人事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党建和协会文化建设,组织协会内部员工的培训;

2、负责协会外事工作归口管理;

3、负责协会新闻宣传与信息交流工作归口管理;

4、负责对外联络,保证协会与保监会、政府部门、地方协会以及其他行业社会团体、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5、负责协会财务工作归口管理;

6、负责协会文件档案归口管理;

7、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规部:

1、负责协会有关法律性文件归口管理,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组建调处中心,制定调处规则;

2、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立法建议和有关法规修改意见,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负责组织研讨、交流、协调和解决会员经营管理和诉讼中的法律问题,为规范会员经营管理服务;

4、负责调查和处理会员违反协会自律公约行为;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与宣传,加强会员和行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会员和行业的法律实务水平;

6、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产保险工作部:

1、负责行业财产险领域自律协调工作的归口管理;

2、负责行业财产险领域的专项工作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3、负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公司的共同愿望,维护会员公司的利益;

4、负责行业财产险领域的交流、研讨归口管理;

5、承担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6、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身保险工作部:

1、负责行业人身险领域自律协调工作的归口管理;

2、负责行业人身险领域的专项工作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3、负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公司的共同愿望,维护会员公司的利益;

4、负责行业人身险领域的交流、研讨归口管理;

5、承担人身保险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6、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险中介工作部:

1、负责行业保险中介领域自律协调归口管理;

2、负责行业保险中介领域的专项工作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3、负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公司的共同愿望,维护会员公司的利益;

4、负责保险中介机构的交流、研讨归口管理;

5、承担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和保险营销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6、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统计部:

1、负责制定协会信息技术应用的整体发展策略,负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立项工作,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搭建行业内部交流平台,建立部门间和会员间的信息沟通、技术交流机制;

3、负责与会员公司信息负责人的对口联系;

4、负责应用软件招标与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跟踪行业发展动态;

6、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认证部:

1、负责组织开发行业相关认证项目,组织建立全国认证培训体系,负责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工作;

2、负责与保监会、行业相关单位培训部门的日常协调沟通,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负责组织各类短期培训、学术研讨及交流工作;

4、负责依据行业需求开发长期培训项目,负责培训项目的运行、维护以及相关培训教材的开发;

5、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持活动

2005年3月28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次理事大会隆重召开,这次大会决定实施"两会"秘书处合并和两会秘书处实施年轻化、专业化、专职化改革的建设构想;同时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两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会组成人员和秘书长;通过了新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北京保险学会章程》。

根据新的章程规定"两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本会工作。协会还设有产险专业委员会、寿险专业委员会,中介分会筹备组。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会长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一般不可连选连任。"两会"第五届会长为中国人寿北分总经理黄俊光;"两会"第五届副会长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王德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李宝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罗春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徐水俊、(中介系统的一名副会长暂时空缺)。

根据新的章程规定,"两会"秘书长在业内竞聘产生,为协会专职人员,是"两会"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C。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以及在华外资保险机构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四)组织会员自愿达成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

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

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中国保监会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中国保监会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中国保监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在华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四)协会的个人会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

第九条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七)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节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推选若干名在业内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大事记

2008年

8月5日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与东城区法院签署《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合作调解机制合作协议》

8月13日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监管二处张宗韬副处长、北京保监局产险处马骥处长助理等一行5人赴协会调研北京地区交强险信息库建设及运行情况

8月18-19日

举办参加首都金融系统"迎国庆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文艺汇演选拔活动

8月20日

寿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座谈会召开

8月21日

北京保监局罗青局长助理、协会方萍秘书长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欧秋钢主任赴东城区人民法院,参加最高法院对协会与法院联合调解机制情况的专题调研工作

征求对《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的会议召开

8月26日

在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

"北京保险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专项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召开8月27日

在信泰人寿北京分公司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座谈会召开

由两会组织编写的《北京地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读本》印刷出版

8月28日

交强险信息库工作例会召开

8月28-29日

方萍秘书长参加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及《保险研究》通联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