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制度
基本概括
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释义:"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代理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代理人指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则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划出专门部门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个人代理人则是专为一个保险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保单、送达保单、保单维护、保费收取);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投保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主要作用
保险代理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1.弥补了保险公司一线展业力量的不足。通过保险代理人的活动,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目前有的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所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总保费收入的50%,保险代理人营销已成为促进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2.推动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中外保险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短兵相接,保险市场的这一客观趋势要求国内保险公司机制的转换。保险代理人营销队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国内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
3.促进了制度的完善,提升了保险产品质量。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的扩大,管理者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竞争与秩序、规模与效益、等一系列的新情况出现。保险代理人最大的优势是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联系,销售手段灵活,可以详细地向顾客介绍险种、条款,提供投保方案,同时通过广泛的接触社会公众,了解市场的需要。因此,通过保险代理人登门入户推销保险,既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现实需求,又可以发现更多的保险潜在需求,提升产品质量。
4.有利于保险活动实现社会效益。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伸展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的方方面面,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5.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意识。保险代理人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推动着我国保险业向纵深方向发展,而且也创造了新的大量的就业机会。
制度现状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我国保险业代理人总数超过256万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存在问题
由于保险代理人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区域间的不平衡,保险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与法律法规不完善
2009年新出台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为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相配套,中国保监会9月27日、28日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部法规。虽然为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还不完善,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准则、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等尚未出台,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同时,尽快出台有关涉外保险代理法规,形成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保险代理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和保险代理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业组织管理不严、缺乏制约力
保险公司招聘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基本上是出于一种单一的业务代理,也可以是雇佣关系。由于代理人的流动性大,没有将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两者之间缺乏相应的约束,使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缺乏力度, 再加上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佣金制度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容易诱发各种短期行为,代理人有空可钻,违规开展代理业务时有发生。
(三)代理人的本身素质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
代理人招聘上的存在要求过低,只是经过短期培训便仓促上岗,表现为部分代理人对保险的各种法规、条款,以及承保、理赔、保险责任等基本常识还未掌握就开展业务,出现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具体表现为:只注重业务数量,忽视业务质量;自行签订保单,截留保费;保险代理人在展业中对代理的险种宣传不实;部分代理人在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的情况下开展代理业务。以上现象导致竞争低级化,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真正优秀的保险代理人离开保险业, 保险业的行业形象和公众信誉也因此不断下降。
发展对策
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的对策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代理人进行的保险活动会越来越多,因此,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已成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具体建议有:
健全法规,依法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健全保险代理法律法规制度。加紧调研并出台配合《保险法》实施所必须的有关个人代理人管理的法规,以完善对个人代理人监管的法制体系,为建设完善的个人代理人激励机制打好上层基础建设。《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有了一些原则规定,如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但是,金融监管部门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还应制定具体的规定或实施细则。如为避免行业垄断或者变相强制保险,应对兼业保险代理人加以限制,如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准代理保险业务,兼业代理只准代理和本业相关的保险业务以及员工个人交费的分散性保险业务。同时,还应规范个人代理人的进入和退出制度,设置严格的从业标准,从宏观上遏制不良的个人代理人对保险业健康运行的侵蚀。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我国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以及信用制度尚在发育之中,行业自律比政府直接管理更为有效。保险代理人的行业自律组织,可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实施,或在保险同业公会下设保险代理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行业内部要通过这种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仅要列入黑名单,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约束个人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通过建立个人代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内形成一个自我协调、制约的机制,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一方面,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一系列的行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个人代理人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发挥约束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优秀的代理人进行宣传和表扬,从正面引导代理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展业行为。
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
一方面,要严肃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纪律,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代理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被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另一方面,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除了要按"资格条件"把住入口关,当务之急是抓好对现有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仅要搞好岗前培,还要强化岗位培训。关于为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培训,最好由保险学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实施。对专用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