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提供搭乘飞机时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及Ⅲ度烧伤保障。保险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保险期间可分为7天、15天、1个月、6个月,最长为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保费1.94-100元。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日以上,70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满18 周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如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

保障内容

投保须知

1、每一被保险人限通过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投保一次。保险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当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当日之后15日。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2、投保成功后,投保人将收到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的电子保险单。

3、若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需打印如E航空意外保险[1]计划的电子保险单,并凭身份证明、电子保险单、相关出险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理赔手续。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报案电话:95519

4、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约定的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飞机。

5、如E航空意外保险计划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A款)(2013版)条款》为准,投保人在投保前请务必明确理解条款和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三)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