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江苏省分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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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江苏省分公司的批复
金融保险
保监国际[2011]3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3-22[1]
法规内容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江苏省分公司的请示》(交银康联发〔201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南京市筹建江苏省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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