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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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金融保险
保监发改[2011]27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3-8[1]
法规内容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百保发〔2010〕208号)及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12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公司股东
持股股数
(单位:万股)
股份比例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10000
9.01%
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9.01%
3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9.01%
4
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9.01%
5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9.01%
6
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9.01%
7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9.01%
8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9.01%
9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10000
9.01%
10
大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000
6.31%
11
南昌洪城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5000
4.50%
12
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0
4.50%
13
锦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80%
14
大连嘉丽住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80%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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