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详细条款
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意外伤害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表一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对应于附表一所列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即:如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应扣除原有烧伤程度对应于附表二所列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说明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流产、分娩;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4)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6)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9)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 其他事项
2.1 职业或工种变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属于本险种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本险种的承保范围,且自职业或工种变更日算起,剩余有效期内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加缴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职业变更日后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本险种的承保范围,且自职业或工种变更日算起,剩余有效期内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2.2 被保险人变动
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投保人需要为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关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为其办理退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书;
3)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条款释义
1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2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手续费占所交保费的25%。
3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的计算公式:年交保险费×(1-25%)×(当日至保费到期日的剩余天数/365)。
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意外烧伤
因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III 度。 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的计算以《新九分法》为标准。
6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7 无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附表一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附表二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III度烧伤占全身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占体表皮肤面积的9%) 2%-5% 50%
5%-8% 75%
>=8% 100%
躯体及四肢(占体表皮肤面积的91%) 10%-15% 50%
15%-20% 75%
>=20% 100%
《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表(每10,000元保额)
单位:元
职业类别 1 2 3 4 5 6
保险费 18 23 27 46 68 109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