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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平安附加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360百科

合同订立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伤残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支付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险合同必须随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合同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处理;

(3)宽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未还款项;

(8)合同内容变更;

(9)联系方式变更;

(10)争议处理。

产品释义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交通工具期间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非营业车辆

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视为营业性运输(营运)。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