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构成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成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附加保险的费率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成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保金和保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适用条款
主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如实告知;
(二)保险事故通知;
(三)宽限期;
(四)职业或工种变更;
(五)地址变更;
(六)合同内容变更;
(七)被保险人资格变动;
(八)合同解除处理;
(九)争议处理。
释义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