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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国寿鸿福稳盈保障计划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为了满足广大客户稳健理财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中国人寿推出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该产品为年金型,具有即交即领、年年关爱、祝寿添彩、终身呵护等特点,同时可附加“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和“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兼具意外、身故等多种保障功能。

产品特色

“鸿福”齐天——关爱年年有,福寿常相伴。

“稳盈”金生——分红来添彩,幸福盈金生。

购买须知

(一)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被保险人年龄: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祝寿金领取年龄: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

(二)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

被保险人年龄: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50、55、60、65、70、75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三)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被保险人年龄: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50、55、60、65、70、75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组成

(一)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1、关爱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关爱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以后每次给付的关爱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增加,但每次给付的关爱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2、养老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

3、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关爱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猝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示例

金先生今年30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身健康的保险保障及个人财富的长期规划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福稳盈保障计划”(包括: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和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并选择60岁领取祝寿金的方式,5年交费,年交保费111200元。其中,鸿福稳盈年金保险100000元,附加鸿福定期寿险5650元(保障至60岁),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5550元(保障至60岁),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稳定收益

关爱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金先生即可领取第一笔关爱金2760元。至此以后,关爱金年年给付,且以后每年按基本保额的5%递增,最高不超过5520元,直至59岁。

祝寿金:60岁年生效对应日,金先生可领取祝寿金50万元。

养老金:60岁年生效对应日起,金先生每年可领取养老金5520元,直至终身。

红利金: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金先生可享受红利分配,直至终身。

(特别提示:关爱金、祝寿金、养老金、红利金的领取条件为金先生生存至相应的年生效对应日。)

(二)生命保障

金先生60岁年生效对应日前:

若不幸因疾病身故:合同生效180天后,金先生可领取鸿福稳盈年金保险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50万元,合同终止。

若不幸因意外身故:合同生效180天后,金先生可领取鸿福稳盈年金保险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100万元,合同终止。

若不幸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合同生效180天后,金先生可领取鸿福稳盈年金保险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300万元,合同终止。

若不幸乘坐民航飞机意外身故:合同生效180天后,金先生可领取鸿福稳盈年金保险所交保费与现价的较大者+300万元,合同终止。

金先生60岁年生效对应日后:

若不幸身故:金先生可领取鸿福稳盈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特别提示: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利益演示图:

公司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2014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98位。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资产管理、养老保险、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是全球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企业。 [1]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中国人寿电话车险4008-00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