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
简介
产品名称: 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
保险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灵活
缴费期限: 灵活
保障期限: 灵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