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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科技保险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科技保险,是指运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对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各类现实面临的风险而导致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或科研经费损失等,以及其对股东、雇员或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现实伤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方式。目前纳入科技保险范畴的是本简介具体说明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科技保险产品库正在进一步研发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形成一套全系列的科技保险产品,以方便科技企业根据自身的风险需求合理安排风险转移。

主要种类

科技保险的险种是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的,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采用索赔发生制承保方式,同时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长报告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物质损失一切险

针对投保标的均为研发设备的特点,物质损失险和物质损失一切险综合了传统财产险和机损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科技企业全面的转嫁风险。同时,“二合一”的模式能够简化流程,便于客户理解条款和索赔。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险

研发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资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资金使用随着项目进展是动态的,所以研发中断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了工期制设计,便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险

针对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款可以选择增值保障:境外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承包区域为世界范围,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六)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员的年龄上限(70岁)较普通意外险要高,能够满足科技企业老年科研人员的保险需求;放低了参保人数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主险条款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增值保险保障,分别是:住院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障和家庭关爱金。

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可以为高管人员和研发人员赴境外学习、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在一张保单下就可以实现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不同保险金额,能够满足科技企业不同职位员工的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且保险金额可以达到数百万。

法律政策

从2006年6月,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等相关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投保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科研机构均可投保科技保险。高新技术的范围包括: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相关区别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科技保险是由科技部与保监会共同认定的一系列涉及科技活动的保险业务,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偿。让更多的资金、更多的人才在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运行机制

在进行科技保险模式创新的同时还应结合科技保险有效推行的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以满足不同层次高科技企业的需求,并有效提升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由于科技活动和与之相关风险的特殊性,现阶段我国科技保险推行工作应采取“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形式嗍。总体上看,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激励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对保险费用给予税收优惠和补贴;其二,鼓励科技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但就目前运行状况而占,科技保险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仍需时日,而政策激励的收效并没有预期明显。

在推动科技保险运行方面,急需解决的是因政府财政补贴资金有限,而引起的“僧多粥少”问题。面对该问题,各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可结合自身特点,采用分类定率、逐批递减和总额控制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合理财政补贴,力求使参与科技保险的企业达到效用最大化。分类定率即有意识地将部分科技保险险种的补贴标准提高,使之得以重点推行。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略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促进企业在科技研发过程中的技术投入。逐批递减即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补贴比率按批次递减,各保险产品的首单,原则上给予最高比率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控制即根据科技企业投保年份上一年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控制补贴资金最高限额。

存在问题

1.政策引导推动力度不强。从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情况来看:一是财政补贴政策不健全。只有取得认证、有效期两年内、年销售收入l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到财政补贴,大量不符合此条件的企业被排斥在补贴之外。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虽然中央明确规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但由于该政策的实施细则未出台,有些试点城市尚未兑现。

2.对科技保险的认识不到位。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全社会对其重要作用的认识很不够。

(1)理论研究滞后。我国科技保险在理论上的研究还几乎是一片空白。(2)对科技保险认识不足,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部门间缺乏常态的会商机制,遇到问题时,部门、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相互衔接少,尚未形成合力推进的格局。(3)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认为科技保险是解决企业未参加社保的补充或作为一般员工的福利,没有把科技保险和自身企业存在的科技风险联系起来。

3.科技保险专业人才匮乏。在科技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人才,这种人才的重要特点是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从事科技保险的人员除了要有良好的保险知识和经验背景外,还应当对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有足够的认识,这是设计、经营和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的基础。然而这种既懂保险又懂高新技术风险的高技术人才难以在短时间内成长起来。因此,当前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科技保险发展的需求,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科技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4.当前科技保险产品本身缺乏技术含量。从目前来看,大多数的科技保险都是在传统保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险种设置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设计粗糙,而且越是高风险领域覆盖面越小,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需求。作为特性存在的科技风险又具有显著的行业特征,正是这种代表科技风险特性的特征才是开展科技保险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所以,设计针对性强、适应科技企业需要的科技保险产品是当务之急。

5.科技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科技创新活动不仅存在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失败,造成投入损失的可能,还存在项目成功、商业化顺利实现的获利可能。也就是说科技保险承保的不是传统保险的纯粹风险,而是带有投机性质的风险。一旦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间风险分摊失衡,将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科技企业会因为投保了科技保险,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防范,从而加大风险损失的发生概率,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发展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今后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政府应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增强引导力。首先,要调整财政补贴办法,进_步扩大可投保范围和保费补贴企业范围,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凡是具有高新技术产品、进行科技创新的企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都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其次,要进一步拉大财政补贴差异,可将最高补贴比例提高到80%,最低补贴比例下降为30%,并根据企业创新等级划分层级,对应补贴。再次要尽快制定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2.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协商机制。考虑到政府财力有限、各地科技发展不平衡、保险公司的承保动力等因素,我国适宜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运营模式发展科技保险。政府主导,广泛吸收保险公司、风险投资等机构来参与科技风险的分担。目前,各主体间尚未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建议成立科技保险联席工作委员会,并建立科技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代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常态协商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商问题解决方案。科技部门应重视科技保险发展,出台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沟通供需双方,出台鼓励科技保险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保险向纵深发展;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积极进行科技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密切关注科技企业的认定进展情况,明确科技保险的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科技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好相应的保险宣传与支持服务工作;高新技术企业代表就本行业特点和风险保障需求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以作为相关企业和部门决策的依据,分散科技风险。以问题为中心,建立多方协商机制,能切实推进科技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深入开展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在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首要问题是如何认识科技风险,如何使科技保险能够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的后顾之忧,使科技保险真正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动力。目前国内学者对科技保险方面的研究很不成熟,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尤其是要积极进行理论层面的研究。整合高校、研究机构、保险机构、科技机构的力量,运用非寿险精算学等理论和方法,结合科技风险自身的特点,对科技保险险种设置、定价、相关政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另外,还要建立科技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体系,以便得到实时有效准确的数据,为科学厘定费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知水平。要提高全社会尤其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另外,从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看,不应把科技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来开展,而是把科技保险与科技金融、科技发展,与打造投资环境相结合,通过系统推动,有效促进科技保险的发展。因此,在发展科技保险的过程中,要形成政府、科技、保险和社会四力合一的发展态势,共同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

5.建立多渠道科技保险人才培养路径。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并加大对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开展科技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借用“外脑”,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首先,与高校联合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设置科技保险课程或专业,培养既懂保险又懂技术的复合人才,逐步建立起科技保险人才库。其次,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科技保险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再次,业界可通过与高校联合办学,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实践基地,与高校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和学界之间构建有效的交流渠道和平台。另外,可采取学习考察、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科技保险行业业务水平,以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

6.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不断加强产品创新。

保险业通过不断创新,切实解决好科技保险经营过程中的科技性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继续深入了解科技企业保险需求,建立适应性和市场化的反馈机制,根据变化的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和健全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切实发挥保险在科技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障机制。首先,完善原有险种条款。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对原有产品进行升级和创新。比如在科技保险原有条款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细化内容,便于高新技术企业理解和把握。其次,开发新险种。在研究把握科技保险的风险经营规律的基础上,设计适合科技发展现状和行业特点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科技保险险种。比如,可尽快推出技术交易险、国内贸易险等。再次,强化基础数据管理。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应加强第一手资料收集,建立完善系统性强、分类科学合理的科技保险数据库。

7.控制道德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控制道德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1)科学厘定科技保险的费率。从当前我国科技保险的费率水平来看,笔者认为偏低,这样既会抑制保险供给,又从根本上影响保险公司对高科技企业的保障程度,因此建议适当提高费率水平。而且实行浮动费率制,对上一年度赔款低于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下浮费率;对赔款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则实行上浮费率。(2)设计免赔额,以约束科技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冒险行为。(3)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可以把保险公司承保、科技企业自保、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结合起来,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共同应对科技风险,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