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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由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条款和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条款组成,40种重大疾病,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10种特定疾病,赔付20%基本保险金额;交费灵活,月交方式轻松享有高额保障;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灵活支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盖;保障更全面,生活更美好。[1]

保险责任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示例

小张,22岁,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的他选择投保国寿[3]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20年交费,每年交费213元,小张的保险保障见示意图例。

示意图例

重大疾病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特定疾病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