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CHARTIS EUROPE S.A.从事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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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CHARTIS EUROPE S.A.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金融保险
保监产险[2011]24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3-1[1]
法规内容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与关联企业chartiseuropes.a.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美亚保险〔2010〕23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与chartiseuropes.a.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但根据《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的规定,chartiseuropes.a.不得作为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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