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
含义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筹资模式
社会保险基金顺利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而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 应始终贯彻收支平衡(包括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的基本原则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进行分类。世界主要有三种筹资方式: 现收现付制, 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
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横向平衡为指导原则的基金筹集方式, 依规定收益方式实施, 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所需支付的保险金额进行社会筹资。一般由雇主和雇员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险费, 这种筹资模式要求先做出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所需支付的费用预算, 然后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当年提取当年支付。这种模式一般以支定收, 不留积累。
该制度的主要优点是, 第一, 依靠需求变动及时调整征税比例或缴费额度, 保持收支平衡; 第二, 政策取向相对公平, 强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 第三, 现收现付制无需过多的个人资料, 操作简便, 管理成本相对比较低; 第四, 可以有效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或政治风险。不足在于, 这种制度受人口年龄结构影响较大, 每年筹集的资金和支付的保险费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有资格享受保险金的人数不断增长而相应增加, 因此, 其抗人口老龄化的能力较弱。
从目前来看, 虽然人们对现收现付制颇有争议, 但它在各国仍占主导地位。截止目前, 在全世界已经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16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46 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模式。
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是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的筹资方式。其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再分配制度。
一般要求劳动者从参加工作开始,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雇主和雇员或只有其中一方定期交纳保险费, 记入个人账户, 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及保值增值的基金, 所有权归个人, 到规定条件领取时, 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 第一, 由个人缴纳其社会保险费, 且资金记入个人账户, 未来收益与投保期间的缴费高度正相关, 激励功能明显; 第二, 透明度高, 基金提取的比例相对稳定; 第三, 制度建立初期, 缴费率较高, 筹资见效快, 长期内费率相对稳定, 具有较强的抗老龄化能力, 即受人口年龄结构影响比较小; 第四, 积累的预筹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运营, 以便保值增值。同时, 该模式存在不足, 一是无再分配功能, 财富不能发生转移, 不利于缓解贫富差距, 远离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二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 要获取大量的私人信息, 管理成本较高。
三是个人账户上基金的积累是一个长达几十年的过程, 隐藏着一定的风险, 尤其是保值增值功能不确定。
世界上采取完全积累制的国家只有少数几个, 以智利和新加坡为代表的基金制的巨大成功, 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和福利国家的普遍危机, 人们对基金制的认识不断加深, 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这种模式。
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是对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整合, 这是一种兼容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
保障费用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 满足当前需要, 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要的增长, 这种筹资模式是对原有两种模式的综合和创新。
模式评析
筹集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实施部分积累制, 即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综合。按照有关规定,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行筹集的, 这对不同的征收形式下筹集基金时以不同的账户设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户和财政专户两个账户, 前者由经办机构管理, 后者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暂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并定期或定额转入财政专户;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不设收入户, 缴费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就筹资而言,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接受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 已经实施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制, 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 但由于该部分人没有个人积累, 所以社会统筹资金在弥补这一部分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 这部分缺口也越来越大, 社会统筹资金收不抵支, 侵占了个人账户的资金, 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而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筹集方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 由于制度规定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 拖欠, 拒缴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反映, 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有30%左右的工资总额未记在应缴的基数内。截止1999 年底, 企业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383 亿元, 欠缴100 万元以上的右5000 家, 欠缴1000 万元以上的有154 家, 最多的欠缴1 亿元。这些违规行为导致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率不断下降, 1992 年全国养老保险费收缴率96. 3%, 1993年降为93. 3%, 1994年降为92. 4%, 1998年降为90. 24%, 征缴率偏低。企业虚报工资, 造成工资的计征标准偏低。参保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少数民企, 造成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偏窄, 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分散风险。
其次, 融资渠道单一, 单纯依靠社会统筹基金解决问题力量有限, 缴费比率偏高, 企业拖欠, 拒缴现象更加严重, 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职工(民工)或者转移工作地点的职工(民工)退保现象比较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额与预期目标存在收缴缺口, 直接威胁到制度的安全与稳定。同时, 人口老龄化使养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 也导致费率越来越高, 这样会直接导致两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费率上升引起逆选择现象, 覆盖面更窄, 收缴率更低, 收支缺口更大, 结果再一次提高费率, 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 费率上升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 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力, 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 因征收程序有待完善, 管理缺乏效率, 基金收缴困难, 征收效率低。同时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备、激励机制缺位等原因, 会存在主观上的漏收, 少收现象。
应对措施
第一, 采用社会保险税代替社会保险费的形式, 并将征缴职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至税务机关, 我国大约有3 /2 的地区已经在执行税务机关代征这一职能。这样, 不仅减少征缴及管理成本, 而且税务部门对企业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权威性强, 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滞留时间。
第二, 对于历史债务,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消化转制成本, 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 逐步消化每年应该承担的转制成本数额。偿付的手段有很多, 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 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 还可以二者并用。
第三,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加强工作责任。在采用社会保险税征缴以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搞好筹资中的管理性工作, 包括合理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 及时传递正确的征缴单, 尽快核账, 尽快促使基金进入财政专户, 减少流通时间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和流程滞留风险。
第四, 采用一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提高筹资过程中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杜绝具体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 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保证信息畅通, 及时准确的传递企业员工的真实信息和经营状况, 以较完备的信息约束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
未来趋势
萨缪尔逊认为, 一个适当的专门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可以保证经济的黄金率增长: 前提是, 假定社会保障真的会挤出个人储蓄, 那么再没有公共养老金计划的情况下, 如果私人养老基金的积累过度, 则可以导入一个现收现付制的计划来达到黄金率增长。同样, 如果经济的稳态增长是资本积累不足导致的, 那么所导入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就要有一个适当的资本积累。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 从对整个经济运行的影响来看, 建立在严格保险精算基础上的完全积累方式并不具有优势, 因此以完全积累方式取代现收现付制不具有现实必要性。主流的观点认为, 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在功能上是互补的, 二者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应有的选择, 许多国家的实践也采纳了这种方案, 无疑这将成为未来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
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必要性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审计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统筹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采取统筹方式。所谓统筹,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统筹范围表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从四个角度衡量:
(1)企业或用人单位。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2)劳动者范围。是全部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纳入统筹范围,与投保企业相对应,我国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劳动者也在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和扩大到所有工资收入者;
(3)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一般而言,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也是现代企业员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国都强制性的实行社会统筹。保险项目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缴费能力有所不同。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和企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相对宽泛,保障水平相对高,反之,则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围,即在哪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统筹。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省一级的社会统筹。
按照统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例如在我国,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负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国家承担;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一般企业承担大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