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
基本简介
军人保险(Insurance for Armymen),军人保险是用保险的方式对现役或退伍军人进行资金保障的优抚保障方式。即在军人服役期间为军人投保,在军人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发生约定的风险时,军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军人保险不是一种新的保险手段,而是对于特殊的对象设置的特殊的社会保险项目。军人保险可以在现役期间生效,也可以在退出现役后在一定期限内生效。从内容看,它可以包括常见的所有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于对付养老、医疗、工伤以及退出现役后可能遭遇的失业等风险。
军人保险制度一般是与职业军人制度相配套的。美国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到退休时就可以得到一份退休金。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也发布了对军人实行强制性人身保险的命令,为此专门成立了“军事保险公司”。由政府拨款从国防预算中为现役军人支付保险费,在服役期间,军人遭遇意外伤亡,就可以得到一次性的保险赔偿。
主要特点
(一)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两项制度都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二)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补助。
(三)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军人配偶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特殊群体,应将现行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四)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军人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地方政府来落实,应对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政策作出法律规范,增强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五)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军人保险法》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应当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