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颁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融保险
青政办[2008]1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8-11[1]
法规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教育风险,共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机制进行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转移学校风险,顺利处理风险事故,减少学校办学负担,保障师生意外伤害事故人身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育行业保险市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防范意识,共同创建平安和谐绿色校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我省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都应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同时,提倡、鼓励学校投保教师校方责任保险。
三、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校外活动)和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校方有责任的学生人身伤害,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校方责任保险的经费保障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保险费为每生每年8元。保险费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统一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投保。
五、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30万元;大中专学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
六、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
校方责任保险应有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
保险中介机构由省教育厅选聘。所选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负责与保险公司就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洽谈,拟订保险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工作,协助学校索赔,无偿为学校提供服务。
承保的保险公司采取招标等形式选定,如有多家保险公司中标,则采取共保形式,确定一家首席承保公司,负责出具保险单,发生风险事故后,由首席承保公司先期支付赔偿金,然后再按各公司承保的比例分摊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七、校(园)方责任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
全省校(园)方责任保险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州、市、地、县(区)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教育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八、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一)承保公司按上一年度各县(区)学生数出具保单,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二)各县(区)教育局于每年9月15日前统计汇总当年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学生数报州、地、市教育局。
(三)各州、地、市教育局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学生数统计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和保险中介机构审核备案。
(四)大中专院校每年9月30号前将学生数直接报省教育厅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五)各校(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县为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社会力量办学以校(园)为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统一汇至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专用账户。在收到保险费后,按承保比例将保费划转至各承保公司账户。
(六)各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按要求出具正式票据,首席承保公司按实际学生数变更初始出具的保单。
(七)各保险承保公司应建立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向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省教育厅及时上报。
九、校方责任保险的后续服务
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后,专业中介机构应组织承保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以下服务:
(一)定期对学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尽可能将风险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学校搞好安全教育,如发放宣传画册、举办报告会、知识竞赛、征文活动等。
(三)创办教育风险管理简讯,交流学校风险管理经验,根据不同时期为学校发出安全预警信息。
(四)加强对学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的评估体系,对风险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十、建立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不断完善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机制,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发展状况、保险产品特点、保障协议、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面、服务能力等,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
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选配工作认真、作风正派、事业心强的人员负责教育风险管理工作,形成一个上下联通的管理网络。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按照《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好本辖区内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倡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保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其家长订立保险合同,不得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其保险产品,更不得接受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等非法利益。
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风险,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要加强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和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督促学校科学评估校园安全风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最大程度促进和保障校园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学校不同的风险状况,提供差异化保险产品;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的协调解决等机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健全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本方案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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