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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360百科

简介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及附贴批单构成。"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运动员团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国家级运动队或省级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1、被保险人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成为植物人状态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运动创伤程度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运动标准")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同一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在发生伤残事故的当场训练和比赛中,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十二、在训练和比赛中违反法律、违反社会主义体育道德及损害国家、国家队或省级集训队声誉的行为;十三、被保险人未经批准以个人名义或变相以个人名义参加的国内外的训练和比赛;十四、在本保险投保之前已有疾病和残疾,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鉴定有重大影响者;十五、被保险人从事非训练、比赛要求的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曾在世界三大赛事(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中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在计算和给付保险金时,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按双倍计。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合同或投保单位证明;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系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体育管理机构出具的运动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合同或投保单位证明;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如系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残疾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体育管理机构出具的运动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审核同意并收到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离开集训队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开集训队之日起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