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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注释本

来源:360百科

主要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注释本》主要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1]

书籍特色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注释本》是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目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提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投保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交强险的含义

第四条 交强险的监督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承保主体

第六条 保险费率、制定程序及其计算

第七条 管理、核算以及费率调整

第八条 浮动费率制度

第九条 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强制承保义务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禁止附加条 件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程序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

第十七条 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变更交强险合同的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对交强险的续保义务

第二十条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障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义务和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答复义务和告知义务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协助通知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程序

第三十条 交强险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以及抢救费的垫付程序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救治伤员的参照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配合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保义务人违反强制投保义务的责任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抢救费用"等用语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效力的扩张适用

第四十四条 武装力量使用的在编机动车的交强险卑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节录)

中华大民共和冒保险法(2002.10.28修正)(节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6.6.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6.6.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内容解读

1、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2、较大费率调整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不盈不亏原则进行审批。根据保险公司此项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保监会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解释说,将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监会将按照保险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切实维护广大投保人利益。

3、无责任强制险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果不投保就上路行驶会受到何种处罚?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将由交警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第40条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责任强制险只保事故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保险费率上涨并与违章挂钩

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近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会有提高。另外,保险费率要与交通违章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读

据介绍,费率上涨的原因在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提高。目前,保监会正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这项工作。

另据条例第8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6、经营责任强制险应不盈不亏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保监会将定期核查此项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条例第6条规定,按照经营责任强制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保监会负责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为了能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把强制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7、责任强制险暂不对外资开放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由于我国加入世贸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条例还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