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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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1]
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不行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
各地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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