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简介
指保障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指定的滑雪场所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身故、残疾、支出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责任范围
投保范围
第二条 身体健康、适应参与滑雪运动且年龄在65岁以下(包括65岁)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滑雪场所内参与大众滑雪运动或经保险人允许的其他雪上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如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或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以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社会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保险人扣除免赔额,并扣除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的部分或者全部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与自身技术能力明显不符的雪道滑雪,或在非规定的滑雪区域内滑雪,或在滑雪场关闭或禁止的时间内滑雪;
二)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参与滑雪竞赛及其他竞技性或表演性滑雪活动或其他不属大众滑雪运动范畴的雪上活动;
三)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和欺诈行为;
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六)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或神经错乱、失常;
七)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八)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九)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十)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十一)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住院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五)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反恐怖活动;
十七)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组织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八)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从事滑翔、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赛车、特技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十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如发生以上任何一款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上述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行为;
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等形式治疗;
四)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五)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康复治疗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保险待遇
第六条 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条款设有医疗费用免赔额。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