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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海康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360百科

详细条款

海康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康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主合同终止、中止、保险费缴清或变更为减额缴清时;

2.本附加合同因意外身故、残疾或意外烧伤给付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4.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主合同豁免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在豁免范围内;

6.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止。

2.3续保

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之前,本附加合同可续保。

您可于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前,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申请续保。经我们核准并已收取该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日起延续一年。

续保保险费应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且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2.4.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意外情形之一者:1)身体深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0%;2)I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10%;3)头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的,我们按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5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3.3.1至3.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解除合同

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我们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保险金给付。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按解除合同处理。

5.2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残疾,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释义

6.1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6.2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3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4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5深II度烧伤

伤及皮肤表皮,甚至真皮浅层或深层,有水泡或皮下积液,水肿明显,疼痛剧烈,痊愈后需遗留斑痕。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三度四分法》及《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6.6III度烧伤

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三度四分法》及《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6.7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1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2攀岩运动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3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4特技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6.15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期缴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给付表一)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100%

第二级九

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75%

第三级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50%

第四级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30%

第五级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20%

第六级三十

三一

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5%

第七级三三

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