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工作的通知
法规颁布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工作的通知
金融保险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10-17[1]
法规内容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各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采取措施督促高危行业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上出现一些偏差,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时、足额缴存(纳),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严格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交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云安监管明电1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185号),要严格核定缴存数额,不得随意减免或变相由监管部门收存。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同时,也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为其它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要加大检查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应当缴存但未缴存风险抵押金或没有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不得以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实施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等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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