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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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出国意外保险是指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和出周往返途中,遭意外事故致残、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180天内致残、亡的),给予一定比例经济赔付的办法。
主要种类
(一)按投保动因分类
出国意外保险可分为自愿意外保险和强制意外保险。
(二)按保险危险分类
出国意外保险可分为普通出国意外保险和特定出国意外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出国意外保险可分为一年期出国意外保险、极短期出国意外保险和多年期出国意外保险。
(四)按险种结构分类
出国意外保险可分为单纯出国意外保险和附加出国意外保险。
主要特点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出国意外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出国意外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责任范围
一、死亡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二、残废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1]
三、医疗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出国意外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住院津贴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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