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基本简介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和出周往返途中,遭意外事故致残、亡(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后,在180天内致残、亡的),给予一定比例经济赔付的办法。
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