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保险
基本简介
癌症保险属于健康保险,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一种,主要针对癌症来提供保障。癌症因严重程度可分为原位癌和肿瘤。不同的癌症保险提供的保障是不同的。
主要种类
消费型癌症保险
消费型癌症保险最大的特色就是保费低,注重保障功能。一般来说,消费型癌症保险比储蓄型癌症保险保险期间短,适合年轻的或者购买预算有限的人购买。上述的国寿“肿瘤疾病预防”,就是一款注重保障功能、低保费的癌症保险,消费者可以用最小的支出购买此类癌症保险,以换取最基本的保障。[1]
储蓄型癌症保险
顾名思义,带有储蓄功能。一般来说保费较高,但是保险期间也较长,适合超过35岁,经济条件不错又重视储蓄的人购买。
责任范围
以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为例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2]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选择
不同的保险产品在具体条款中提供的保障不尽相同。由于癌症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原位癌和肿瘤,原位癌一般花费较少,但也有特殊情况,而肿瘤一般的花费相对比较昂贵,因此,有的癌症保险会只承保肿瘤,而不承保原位癌。除此之外,有的产品也会提供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化疗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等。因此在选择癌症保险时,要特别留意其保障,保障越全面越好,当然相应的保费就会比较贵。
不同公司的癌症保险在保险责任以及观察期上大有不同,客户在选择具体险种上要多做比较。观察期的长短通常在30天至120天不等,对于客户而言,观察期自然越短越好。[3]
各险种还可能有一些特别约定,如对住院给付、外科手术给付的限制等。对于用户而言,住院给付的天数越长越好,外科手术的给付限制次数越少越好。
目前市场上癌症保险的保障期限分为1年期、20年期以及终身等。从长期的保障来看,投保人在选择产品时,最好投保具有保本返还功能的产品。这样,保单期满时,如果没有发生过理赔,投保人就能拿回所缴的全部保费。
综上,在选择癌症保险时,要清楚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情况,要比较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保障范围,是否返还,保费等。
名词解析
1、什么是等待期?
保单生效或复效后,经过一段特定期间,若被保险人不幸罹患癌症,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范围。这项规定各公司时间长短不同,从0~90天都有,主要目的是防止带病投保道德危险。
2、什么是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在经过等待期之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是第一次罹患癌症时,保险公司所给付特定金额的保险金,这项给付不是每家公司都有,但对初被宣告得癌症的病人而言,却有雪中送炭的温馨,于承受精神打击之际,至少暂时有经济上的支持,可以面对生命的考验。
3、什么是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癌症直接或并发病症,经诊断须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按日所给付的保险金,大多以实际住院日数计算,但也有公司设定了给付天数的上限。
4、什么是癌症手术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癌症直接或并发症,经诊断须接受外科手术时,保险公司按次所给付的保险金,这项给付并非每家公司都有,有的公司还有一年内的次数限制。
5、什么是癌症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为初次罹患癌症,保险公司逐年按规定金额给付的保险金,国内目前有这项给付的保险公司还不多,但趋势所往,极具市场竞争力,消费者可多加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