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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360百科

基本信息

2007年8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1]

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皖政〔200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将其列为民生工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1]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列入国家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他市、县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1]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搞好政策衔接。已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市、县,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参保范围、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等具体规定上,进一步完善和衔接。未出台办法的地方,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有关要求,结合《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启动实施。

(四)认真开展试点。合肥、芜湖、马鞍山3个国家试点市,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坚持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于2007年9月底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抓好参保缴费、管理服务等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创造经验。[1]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五)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多的资助。

(六)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

(七)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取消定点资格。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八)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九)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险问题。[1]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省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二)加强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协助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1]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