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全日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衡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以及《南华大学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的具体操作办法,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加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个人缴纳20元,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学校门诊。
第三条
学生医疗保险是学校为了有效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医治特重疾病所需过高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学生医疗保险具有高效、快捷、缴费低、资助高的特点。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南华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医管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立单位包括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会。医管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办法:
(一)住院费用的报销:
报销金额=(住院医疗总费-起付线-政策性自负)×报销比例。
起付线标准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报销比例分别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分别报销。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大学生在本校医务所进行门诊医疗方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为参保学生每人每医保年度内累计200元以内的可按40%比例在学校医务所进行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按10%比例在学校医务所报销。在学校医务所以外的普通门诊费自负。
(三)门诊大病报销
门诊大病二十个病种
序号 | 疾病名称 | 医疗费用限标准 |
1 | 肾移植术后 | 45600元/年 |
2 | 尿毒症 | 40000元/年 |
3 | 精神分裂症 | 1200元/年 |
4 |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 4000元/年 |
5 | 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 2600元/年 |
6 | 冠心病(心功能三级) | 2600元/年 |
7 | 冠脉支架置入术后1年内 | 3600元/年 |
8 | 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 2600元/年 |
9 |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 4000元/年 |
10 | 慢性活动型肝炎 | 3600元/年 |
11 | 肝硬化 | 4000元/年 |
12 | 血小板减少性紫瘫 | 2400元/年 |
13 |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 2400元/年 |
14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4000元/年 |
15 | 风、肺心病(心功能三级、出现右心衰竭) | 2600元/年 |
16 |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 3500元/年 |
17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偏瘫) | 3600元/年 |
18 | 帕金森氏综合症 | 3600元/年 |
19 | 浸润型肺结核 | 1800元/年 |
20 | 泌尿系统结石体外震波碎石,含碎石和药物治疗(同侧同一部位) | 1000元 包干/人次 |
(四)意外伤害待遇
对无他方责任的参保大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和意外死亡补助标准:意外伤害门诊急诊的,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100元不超过1000元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无他方责任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人,但年累计基金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报销:
(一)学生在保投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二)学生健康护理,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等非医疗性行为。
(三)学生罹患性病。
(四)学生的故意杀害、伤害、故意犯罪或拒捕而造成的伤害。
(五)学生斗殴、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六)学生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
(七)学生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学生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未经学校同意转院到外地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营养费。
(十一)衡阳市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项目和药品。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条例责任范围内的情况。
第七条
医疗费报销申请程序
学生普通门诊报销由学校医务所管理,住院医疗及门诊大病医疗报销由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参保同学在本条例责任范围内需要申请医疗费报销用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普通门诊报销程序
普通门诊定在医务所,不需申请,学生每次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即可,医务所同时做好登记档案。医保统筹部分由医务所到学校财务每月结算一次。
(二)住院医疗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本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领取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可在学工部网页上下载)。
2、提供医疗费原始收据及病历,或原始收据复印件(加盖就医医院财务收费印章),同时必须提供由就医医院出具对的费用详单。
3、死亡者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
4、伤残者由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出示伤残程度证明。
5、学院根据以上资料在申请表中提出证明性意见。
6、学生工作部(处)每周星期期三核实医疗费,经调查后,由学生本人(或受托人)到财务处领取,如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内,本人不提出申请的,即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第八条
学生医疗保险在学校财务处单独建帐,确保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学生或家人的申请,医保报销在10000元以内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批,10000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由医管会集体讨论审批。校监察处、审计处和学生会定期检查和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学生查询,以确保学生的医疗保险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