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
产品简介
产品全名
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种类
分红险
产品类别
主险
所属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
2011-9-1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险期限
按年龄,至88周岁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附加功能
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贷款。
附加险种
平安附加吉星盈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投保时为18-40岁:保单生效日起,每年返还1200元现金(保额的15%)。投保时为41-50岁:保单生效日起,每年返还960元现金(保额的12%)。
累积生存金: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不领取,按年息3.5%复利滚存。
保单红利金:根据平安分红类保险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督机关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关于"保单红利"的解说。
累积红利金:每年"保单红利金"若不领取,按年息3.5%复利滚存。(红利也可抵交保费或交清增额)
满期生存金:满88周岁,返还所交保费给付满期生存金,合同终止。
保单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申请保单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解决应急之需或博取更高投资机会。
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10倍年交保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15倍年交保费。
豁免保险费:本产品可以附加豁免保费,A、投保人(身故或一、二、三级残疾)B、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免交剩余年限保费,保险利益不变。
免责条款
因下列第1至第7情形导致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第1至第12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喜事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要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效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示例
30周岁男性,投保8份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8000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8000元。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1周年生存,领取12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8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8万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8万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4万元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注:
以上案例数据不含红利分配所产生的相关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