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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宁夏保险学会

来源:360百科

学会简介

一、历史沿革

宁夏保险学会成立于1991年9月2日,学会第一届理事会推举人保宁夏分公司总经理李彦璞同志为会长;副总经理储国兴、姜邦普同志为副会长;分公司宣传处长薛太和同志任秘书长。

1996年12月,学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议,选举韩千里同志为会长;中国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刘文选、副总经理姚学仁、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副总经理赵葆初、平安保险公司银川办事处主任付宝铭等四人为副会长;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宋安全同志任秘书长;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罗石平、平安保险银川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郑党生同志任副秘书长。

1999年,会长由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刘文选同志担任;秘书长由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宣传部长罗石平同志担任。

2000~2004年,由于各保险公司机构的不断变化和人员的重组变动,学会会长刘文选同志调云南工作,期间学会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2004年末,宁夏保险学会恢复工作,选举产生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两会会长由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姚学仁同志出任,人保财险、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和新华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驻宁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秘书长由赵葆初同志担任。学会和协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007年7月10日,学会召开了换届大会,修改了《章程》,选举产生了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由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任新远同志出任,副会长由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和平安人寿宁夏分公司负责人出任。平安产险、太保产险、新华人寿、安邦产险、平安养老、大地产险等6家公司在宁夏的分公司总经理以及宁夏鸿福保险代理公司总经理和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出任常务理事。秘书长由陈玉顺同志出任,靳秀山同志出任学会专职副秘书长。

目前,学会会员单位有24家,其中有保险公司15家、保险代理公司6家和保险经纪公司3家。个人会员4人。

二、机构设置

1. 秘书处:秘书处是两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履行两会的各项职能。秘书处设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会刊编辑部。

三、履行职责

学会自2004年换届以来,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秘书处的职能、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人员聘用及薪酬管理、财务管理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并结合两会工作的特点,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专业理论和业务知识,树立廉洁奉公,公平、公正的服务意识,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学会本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全区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我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宗旨,从宁夏保险业的实际出发,组织保险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宣传保险的方针、政策,普及和推广保险研究成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Ning Xia,缩写为IIN。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宁夏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全区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各方人士,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全区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我区保险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从宁夏保险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织研究保险理论,开展各种形式的保险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等学术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促进资源共享;

(二) 组织有关人士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政策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三)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宣传保险的方针、政策,普及保险知识,介绍保险研究动态;

(四)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

(五)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保险咨询服务,根据有关部门授权承办保险理论、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

(六)密切境内外各相关学术团体及各地保险学会间的联系和协作,开展保险科研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 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从事保险或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有中级职称,在保险理论学术研究方面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三)我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二名理事推荐;

(三)会员入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理事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有见解的学术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学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提名名誉会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七) 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外,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增补;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聘任;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四)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有违纪、违法行为;

(六)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由宁夏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推荐,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后须报宁夏保监局审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不得连选连任。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需提前或推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推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机关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选举;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学会与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内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与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合作共事。秘书处制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宁夏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 接受捐赠;

(三) 主管部门拨款,会员单位及政府资助;

(四) 学会基金;

(五) 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 利息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举办较大型活动而临时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宁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和社团登记管理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