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寿险营销员电话展业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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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寿险营销员电话展业行为的通知
金融保险
京保监发[2010]41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0-11-10[1]
法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寿险营销员电话展业行为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寿险营销员电话展业行为的通知
(京保监发41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良好形象,现就规范寿险营销员电话展业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寿险营销员不得向非特定客户进行电话展业,避免对公众造成滋扰。向非特定客户进行电话展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号段拨打、随机拨打、购买陌生名单拨打电话等。
拨打自有客户、转介绍客户以及事先经受话人同意的电话,不受此限。
二、各公司要加强营销员管理,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规范寿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应立即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
保险公司联系人:邢露,联系电话:66286078
代理公司联系人:蒋胜蓝,联系电话:66286667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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