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调整财产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日前银保监会财险部向业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
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此次监管方式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
车险等产品拟改为备案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银保监会调整了产品的审批备案范围。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或意味着监管部门可能全面放开车险费率管制,险企将自行拟定车险费率进行备案,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将进一步深化。
《征求意见稿》中还突出了属地监管。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监管职责分工也将进一步明确。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财产险总公司为备案申报主体
《征求意见稿》还对产品申报主体、报送方式、产品备案报送材料进行了细化规定。产品申报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的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产品报送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
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