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自杀、被判处死刑和故意伤害行为保险不予赔付。
《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予以了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自杀行为是否予以理赔应分两步走,先判断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保单有效期是否满2年。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同时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换言之,若投保的是消费型的险种,那么保费将不予返还。
一般来说,有以下八点是投保人故意而导致保险不予赔付的行为:
1、投保人故意伤害自身的行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投保人酒后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以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如果投保了有关附加险种的除外);
6、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投保人一般因以下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1、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除此之外,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如实告知和申报、他人代签名、观察期内生病、故意伤害致被保险人死亡等情况皆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