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附加险
基本简介
详细条款:
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1)(A10H02F01090923)
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2)(A10H02F02090923)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自燃损失险条款(3)(A10G01F03090923)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适用于除非营运企业或机关以外的机动车辆。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条责任免除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为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的剩余部分。折旧金额按释义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时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投保时的折旧金额任何情况下,折旧金额不高于投保时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超过实际价值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超过实际价值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款。(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自燃损失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在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二)保险人按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营运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4)(A10G01F04090923)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营运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二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所受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且每天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家庭自用车代步车费用险条款(5)(A10G01F05090923)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家庭自用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第四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1、保险单;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家庭自用车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6)(A10G01F06090923)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家庭自用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于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照相器材、摄影器材;(二)自行车、高尔夫球具、网球拍、羽毛球拍;(三)婴儿安全座椅、婴儿车;(四)野营帐篷、野营餐具、睡袋。第三条责任免除(一)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行李物品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条款(7)(A10G01F07090923)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车车灯或倒车镜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出厂时原厂配置车灯或倒车镜的实际价值为限。第三条赔偿处理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灯具、倒车镜单独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8)(A10G01F08090923)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选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且投保时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2年的保险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第二条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其修复费用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一)50%;(二)60%;(三)70%。第三条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拟置换的新车与保险车辆的型号不同的,如该型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第五条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第六条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受损保险车辆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