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来源:360百科
基本资料:
适用人群: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
投保范围: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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