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

来源:360百科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本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主体

第七条 强制境内保险

第八条 公平竞争原则

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的定义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无效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内容

第二十条 自行约定条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七条 请求权消灭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

第三十条 再保险的保险费及赔付

第三十一条 争议条款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标的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禁止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安全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费增加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费用降低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险价值确定

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

第四十二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保险金的确定

第四十五条 代位权的行使

第四十六条 赔偿请求的放弃

第四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的禁止

第四十八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负担合理费用

第五十条 责任保险赔付

第五十一条 保险人负担的诉讼费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标的

第五十三条 人身保险合同利益

第五十四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五十六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

第五十七条 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五十八条 逾期支付保险费

第五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十条 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受益人的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六十三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六十四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六十五条 受益权丧失

第六十六条 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免于赔付

第六十八条 禁止追偿

第六十九条 合同解除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条 公司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 设立

第七十二条 设立条件

第七十三条 注册资本

第七十四条 申请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 批准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批准决定

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 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 提取保证金

第八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十一条 设立代表机构

第八十二条 公司事项变更

第八十三条 组织机构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第八十六条 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八十七条 破产清算

第八十八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八十九条 清偿顺序

第九十条 注销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业务范围

第九十三条 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四条 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五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提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

第九十八条 最低偿付能力

第九十九条 自留保险费

第一百条 最大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危险单位计算

第一百零二条 依法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优先向境内公司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四条 境外再保险业务的限制或禁止

第一百零五条 资金运用安全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业务的监管

第一百零八条 偿付能力监管

第一百零九条 提供报告和资料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限期改正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整顿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督日常业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停止业务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整顿结束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接管保险公司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组织及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延期接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终止或申请破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报送报表

第一百二十条 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

第一百二十一条 精算报告制度的建立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资料的保管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理权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 禁止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接受

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资格条 件及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营场所、账簿记载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理手续费、经纪人佣金的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其他条 款的适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保方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方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代理人、经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骗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非法从事业务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超出业务范围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擅自变更公司事项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停止新业务及吊销许可证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未报送报表等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供虚假报表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超额承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业务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法批准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海上保险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外资参股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农业保险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其他保险组织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法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4年5月13日)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08年7月10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2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