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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保险保证金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保险保证金是指国家规定由保险企业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一般是在规定资本金基础上的一项规定。国家可以通过保证金,掌握保险企业的一部分实有资金,以保证保险企业的变现资金数额。保证金一般按规定上缴国库或指定银行,不予动用。

缴存规律

缴存保险保证金是国家控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有缴存保证金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业于成立时,应按资本或基金实收总额15%缴存保证金于国库,保证金的缴存应以现金为之;但经主管机关核准,得以公债或国库券代缴之,保证金非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不予发还。另外还规定,保险业营业损失达保证金额时,主管机关得命其以现金或提供其他财产补足之。在新加坡,保证金则称为按柜金担保。按国家规定,保险企业从开业时起,必须向保险机构提供按柜金担保。1986年保险法修正案规定按柜金金额为50万元,原则上要求缴纳现金。日本对一般保险公司没有要求缴存保证金,但对外国保险企业要求缴存1000万日元保证金。

我国《保险法》第78条对保险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依此规定,保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为其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金越多,缴存的保证金就越多。对于接受保险保证金存款的银行一般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但有时也有例外,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指定专业银行吸收保险金的存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保证金的用途之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即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除此之外,不得动用。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杜绝保证金的缴存流于形式,确保保险公司之偿付能力。

相关规定

规范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工作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足额提取保证金做了重新规范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凡资本保证金提存不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于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向保监会备案。  

这份《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约束对象是保险集团在这份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凡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或虽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保监会 2007年下发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存资本保证金”。相互制保险公司也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存放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存款;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对增资部分应当提存一笔资本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保险公司事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四)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足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第三章监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事后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后备案或不予事后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或者中国保监会不予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一)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二)提前支取;

(三)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五)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到期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性质或申请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三)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四)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拟存放的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提供);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将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申请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的, 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申请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减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八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