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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360百科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六盘水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1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整体运行实际以及老工伤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老工伤人员及其纳入范围

(一)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含退休、退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经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或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人员和工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人员等都应纳入老工伤范围;

(三)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伤人员安置方案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其供养的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已领取了全部待遇(含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依照政策规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统筹的条件

(一)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时间满36个月的参保单位,经鉴定达到1—10级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可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36个月的参保单位,在一次性缴足3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后,其老工伤人员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原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按照规定应预留的工伤保险费用,已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原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未预留工伤保险费用或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伤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但现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伤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老工伤人员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纳入统筹的待遇支付项目

(一)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长期待遇,目前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并由原所在单位支付的,按照现行标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1—10级伤残职工(含已退休人员),继续发生或旧伤复发发生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1—10级伤残职工(含已退休人员),继续住院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按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原单位指派专人护理,不能派员护理的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一个人工资作为替代护理费;

(五)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四、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9号)精神,确定以下计发标准:

(一)伤残津贴、护理费。

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和护理级别的老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并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月计发标准为:

伤残津贴=2006年六盘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计发比例+(2007年度至纳入统筹年度)伤残津贴调整金额;

护理费=2006年六盘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2007年度至纳入统筹年度)护理费调整金额;

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并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月计发标准为:

伤残津贴=受伤时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比例+(受伤次年起至纳入统筹年度)伤残津贴调整金额;

护理费=受伤时上年度六盘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受伤次年起至纳入统筹年度)护理费调整金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计发标准为:

抚恤金=2006年六盘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计发比例+(2007年度至纳入统筹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

2007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计发标准为:

抚恤金=工亡时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比例+(工亡次年起至纳入统筹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

(三)一至四级伤残或职业病人员纳入统筹后死亡待遇。

根据《关于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6〕273号)要求,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一至四级工伤残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职工死亡时六盘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7个月,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一至四级工伤残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职工死亡时六盘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职工死亡时的伤残津贴。

五、纳入统筹所需资金的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以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

(一)企业趸缴费用的确定。

由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趸缴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趸缴三年的老工伤人员工伤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趸缴项目和标准。

1.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按本细则四、(一)、(二)项执行;

2.伤残职工旧伤复发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趸缴标准:一至四级伤残为每人每年8000元,五至六级每人每年5000元;

3.职业病职工旧伤复发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趸缴标准:一至四级伤残为每人每年60000元,五至六级每人每年50000元;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或缴费不足36个月的企业,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缴足3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

(四)原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按照规定应预留的工伤保险费用,已一次性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不再一次性趸缴费用,经核实认证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是指老工伤人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费配置费,不含一次性费用)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中,对一次性趸缴费用存在困难的企业,其趸缴资金可分两年到位。

六、纳入统筹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向市人资社保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分离、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用人单位破产的,由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机构承担申报义务。

(二)工伤确认。

工伤确认由人资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确认的政策依据按照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供事故发生时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工伤的材料。

1.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企业职工事故报告规程),有以下材料之一的,均可作为确认因工受伤的相关依据:

(1)原市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2)市、县(特区、区)原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3)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

(4)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5)提供长期享受待遇的工伤依据。

2.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书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等原始材料。

(三)伤残等级确认。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凡已按规定做过劳动能力鉴定并能提供原始资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伤残等级结论均无异议的,维持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及相关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供养亲属确认。

供养亲属的确认按照职工工亡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人资社保行政部门工亡确认通知后,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资格进行确认,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工亡职工档案;

2.被供养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4.乡(镇、办)开具的被供养人收入及原供养情况证明。

(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由市人资社保局作出的工伤确认意见;

2.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3.有供养亲属的按本细则第五条(四)项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上次配置机构证明材料及发票复印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趸缴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七、纳入统筹时间确认、支付和结算管理

(一)不需要趸缴费用直接纳入统筹的企业,从审核结束的次月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二)趸缴一次性费用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企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细则第五条趸缴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费用,从缴费的次月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三)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进入统筹前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提出诊断意见及创伤治疗期,经医院分管院长、工伤保险办签字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凭《通知书》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有争议的旧伤复发,由六盘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按本细则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其原待遇标准高于统筹标准的,按原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原企业补足。

(六)企业缴纳的老工伤人员待遇趸缴费用计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纳入统筹支付的待遇并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作为企业浮动费率的计算基数。

(七)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按新的鉴定结论纳入统筹并对应享受相关待遇,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老工伤纳入统筹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再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需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八、部门职责

(一)市人资社保局负责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协调工作。

符合纳入统筹管理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登记或所属人资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各县(特区、区)人资社保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资社保局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

(二)六盘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组织鉴定等工作。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采集、资料收集、建档、企业累计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计算、应趸缴一次性费用、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用人单位负责老工伤人员的档案资料清理、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收集、表格填写及报送工作,负责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缴老工伤人员费用工作。

九、纳入统筹的管理规定

(一)企业或者有关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人资社保局撤销确认结论,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确认”,是指对老工伤人员原享受待遇的资格确认,不涉及对老工伤人员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三)未在市人资社保局规定时间完成老工伤人员申报资格认证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标准由原渠道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待遇。

十、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资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