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桑辛岭
时间:2011-12-07
1、中午打饭时间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如果中间有一段是属于下班时间,打饭又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所为,那么此类事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2、如果够得上工伤条件的话,那么报工伤就是了,医保这一块不一起享受。
3、物管公司虽与此人建立了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只缴纳了商业保险即意外伤害险。走商业保险的话,社保报销完后按商业保险的报销比例再报。不过,物管公司有责任、有义务为你的姑妈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工伤条件成立,即使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也应由物管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来报销。一项也不能少。相关的标准请查阅

天杰地灵青岛人
时间:2011-12-05
1、你姑妈和一家物管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中午在单位打饭时不慎滑到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住院,
但必须提请注意,务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单位为他们买的意外保险,从理论上讲是对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卡)的一种补充,尽管两个险种都适用意外伤害,但由于需要使用医疗凭证予以报销,故实际上只能享受一种待遇。

常春藤12345
时间:2011-12-05
1、你姑妈是属于工伤。根据你所描述的单位交的属于商业性质的工伤意外保险;
2、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和工伤意外保险可以同时报销,这是不矛盾的,一个是属于国家性质的,赔偿可以分长期的或一次性的补偿,另一个是属于商业性质的,赔偿是一次性的结算的,赔偿的金额根据单位交的多少来量定,多交多得,少交少得。
3、你要报销费用,可以先用社保,住院后再申请工伤意外保险。具体你可以打电话12333询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