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对非因工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保障。1889年起源于德国,已推广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伤残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通常与老年、遗属保险并为一体。在许多国家,伤残被作为提前丧失劳动能力按退休对待,伤残补助金有早期支付的退休金的含义;有些国家视伤残为长期或永久性的疾病,通过长期的延长疾病补助金的方式支付伤残补助金,直到伤残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才改为支付退休金。
1.按保险期限划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
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但也属于消费型;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一般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
2.按给付形态划分可分为额外给付保险、提前给付保险、独立给付保险、主险捆绑附加
额外给付保险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提前给付保险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独立给付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其责任完全独立,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主险捆绑附加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
享受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要经过伤残评估根据残疾程度来确定,残疾程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大多数国家规定享受部分伤残补助金的条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2/3以上,只有极少数国家把这一标准降到1/2以下;享受全额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都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100%。
伤残保险是指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伤病致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致使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根据有关立法向他们提供全部或部分医护康复费用,并补贴其部分经济收入,从而达到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目的的社会保险项目;
重大疾病保险即危疾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有由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予固定给付的商业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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