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服务项目类,如部分医事服务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美容、整形项目,矫形治疗项目,健康体检、预防保监,医疗鉴定等;
3、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如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眼镜、义齿、义眼、义肢等;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如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5、其他类,如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等。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医保不能报销的范围:
1. 医疗服务项目类:即挂号费、非院内会诊费、病历本费、出诊费、优质费、自己另请特别护士等的医疗服务费用;
2. 不是健康所需的医疗项目:即是满足自己审美追求的医疗费用,例如整容瘦身等项目,还有一些健康检查、保健项目、医疗咨询等项目;
3. 诊疗设备以及医用材料类:应用一些大型的医疗设备检查以及治疗,康复性的器具、保健治疗器械;
4. 治疗项目类:器官的移植、近视矫正、辅助性治疗项目;
5. 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研究性、临床验证等诊疗项目。